(2017)鄂0281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伟与湖北慧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湖北慧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660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湖北慧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保安镇金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唐宇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与湖北慧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慧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已履行冶劳人仲裁字【2016】第100-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66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方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