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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仁济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仁济医院有限公司,永州市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2258号原告:永州仁济医院��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育才路与沿江东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唐建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永州市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滩区河东育才路颐园小区北向J-R号。法定代表人:蔡焘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智,湖南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忠,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永州仁济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州市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唐建文,被告委托代理人唐智、邹卫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州仁济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23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2.判令被告立即撤走其设在原告土地上的全部项目建设人员和设备、设施,并将占用的该项目土地恢复原状后交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3日,原、被告就合作建设永州市颐和园老年服务中心开发项目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原告(甲方)以自有的4.8亩及拟建的住院大楼项目入股,占合作开发项目建筑面积40%的股权,被告(乙方)负责项目规划、建设及附属设施设计、报建及施工建设、办公、项目部人员工资及日常开支等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投入,占合作开发项目建筑面积60%的股权;双方还约定乙方确保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合作项目的规划及报建手续,乙方经甲方同意才能与施工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签订��三日内向甲方缴纳200万元履约保证金等内容。另协议还约定项目建成后,双方成立合资养老服务公司。协议签订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只缴纳了1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没有完成合作开发项目的规划和报建手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与施工队伍签订《土石方施工合同书》并私自开工;更为严重的是,被告伪造原告公司公章向政府报报告,伪造永州市质监站公文向市城管局和控规办发文;特别是在项目没有完成规划和报建手续的情况下,私自以项目名义与众多老年人签订《购买养老服务合同书》,收取所谓养老服务费高达数千万元;2017年1月6日,冷水滩区城管局向被告下达《停止建设行为和接受调查通知书》,现合作项目已经停工数月之久,众多老年人通过各种形式到相关部门索要已交的款项,原告声誉和精神因此而受到极大的影响。原告认为:被告上述一系列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暂对于经济损失部分保留继续追诉的权利,但协议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事实上也无法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告特依法起诉,请求贵院判如所请。被告永州市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维持,双方继续履行;2.原告诉状上所称的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理由不成立,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交纳了100万元的保证金,其余100万保证金没有交的原因在于原告,原告在签订该合同时,该宗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原告没有依约交纳,该土地证被原告用于抵押贷款,基于该土地出让金没有交纳及该土地原告用于抵押贷款,基于这种情况,原告没有向被告方要求缴纳剩余的保证金,截止目前为止,被告方���有收到原告任何书面缴纳剩余保证金的书面通知;3.土石方施工合同,是项目部决定签订的,项目部包括原告人员,根据双方的项目合作书,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时,以被告意见为准;4.被告申报相关手续的公章,均是原告同意的,原告认为收取了老年人的服务费的事实不存在;5.本案的被告从签订合同后,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项目的容积率由1.2增加至2.0,所以本合同不能解除,只能继续履行。该项目合同合法有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2015年12月21日《关于立即停止土石方施工的通知》一份、2016年8月23日《工作联系函》一份、2016年12月1日《停工通知书》及申通快递详单各一份、2016年12月1日《停工通知书》及项目工地现状照片四张,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关于批准永州市仁济医院综合楼项目基坑土石方抢险、加固施工的请示报告》一份、《关于对永州市仁济医院综合楼项目申请进行基坑开挖、加固施工的调查情况汇报》一份、《客户五大权益书》、《永州市颐和园老年公寓价目表》、《收据》及《报案报告》各一份,《停止建设行为和接受调查通知书》一份,上述证据均是复印件,不符合举证规则,本院不予确认为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购买养老服务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因该证据在被告处存有,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本院确认该证据有效。原告提交的证据2016年11月2日《解除合同通知书》、2017年2月13日《停止通知书》及项目工地现状照片四张,土石方施工合同及签订该合同的施工方出具的证明,符合举证规则,本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提交的分摊招待费用报销单和损失清单二份证据,系被告单方出具,原告没有认可,不能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3日,以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双方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约定: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永州市颐和园老年服务中心(暂定名)。(二)项目性质:社会养老服务公益事业。(三)项目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育才路与湘江东路交汇处东南侧。(四)用地面积:4.8亩(长91米、宽35M)。(五)土地使用期限:2005年6月2日至2055年6月1日。(六)用地性质:医疗卫生用地。国有出让土地。(七)建设规���:总建设面积约56000㎡。其中地下车库建筑面积约4000㎡,准确面积以规划报建审批面积为准。(八)建设期限: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二、合作方式。(一)甲方以医院自有土地4.8亩及拟建的住院大楼项目入股,占合作开发项目建筑面积40%的股份,后期开发建设中甲方不再投入任何资金。(二)乙方负责项目规划、建筑及附属设施设计、报建及施工建设、办公费用、项目部人员工资及日常开支(房屋装修达到房地产开发商写字楼毛坯房出售标准)等项目所需全部资金投入(含相关税费),占合作开发项目建筑面积60%股份。(三)本协议签订后,双方组成项目部,由乙方派员任经理,主持全盘工作,甲方派员三人参与日常工作。甲方派员如下:1、派项目部副经理一名,协助甲方经理工作。2、派出纳一名,协助管理合作项目的收入和开支。3、派工程人��一名,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报建、审批手续及进行建筑施工进度及质量管理。甲方派员服从乙方的领导,其工资列入合作项目开支。(四)项目建成后,双方成立合资养老服务公司,将土地和预留房产及剩余房产等固定资产过户到合资公司名下。合资公司股份比例原则上按甲方40%,乙方60%的比例分配股份。后期公寓装修资金和启动资金按股份比例投入或从销售利润中提留投入。(五)该项目建设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仅负责工程进度、质量管理及财务监督。乙方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书》应先和甲方协商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签订。原则上由乙方全权负责合同签订。三、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一)双方制订科学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二)合作项目涉及到的全部收入(含房屋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政策扶持资金及其它收入)应汇入到项目部专用账户,由双方共同管理。(三)合作项目的全部开支应先由甲乙双方派出的项目经理做为经办人签字,再由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方可开支。(四)开支方式:每笔收入款的开支顺序为:1、30%用于预付甲方收入款;2、70%用于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的所有开支(不足部分由乙方融资解决);3、用于收入分配。(五)收入分配: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全部收入的40%减去已预付给甲方的收入款后进行分配,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全部收入的60%减去第二条第二款的开支后进行分配。(六)资产分配:预留及未售出资产,甲方占40%产权,乙方占60%产权,可以直接按股份比例分配给甲、乙双方,也可过户到合资公司名下。四、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1、负责提供合法、有效、产权明晰的土地供本项目合作。2、负责处��土地引起的矛盾及纠纷,保障项目不因用地受到影响。3、提供相关报批资料给项目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4、按财务制度对合作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5、提供相关办证资料给项目部办理房产证手续。6、如因政策或规划原因导致该项目不能获得审批,则甲方应无息退还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二)乙方的权务和义务。1、提供合作项目中的全部资金,并保证不因资金问题造成项目停顿。2、负责办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土地施工、建筑装修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3、主持合作项目全盘工作,制订合理完善的策划方案、运作、管理方案及实施计划。4、负责整个合作项目的工程建设、市场营销、后续服务、负责筹措项目开发所需全部资金。5、确保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规划及建筑报建手续,2017年12月31日前项目建设竣工。6、本协议签订��三天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200万元人民币。该款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给乙方。五、违约责任。(一)如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不承担甲方其它任何损失。(二)如乙方违约,乙方所交200万履约保证金甲方不退,同时甲方可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不承担乙方其它任何损失。(三)因自然灾害,政策因素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构成违约,由此产生的损失双方自行承担。(四)施工期间,如因乙方没及时解决资金问题导致工程累计停工六个月以上,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所交200万元履约保证金甲方不退,同时,甲方可单方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乙方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天内撤走全部人员,项目由甲方继续完成。甲方在十二个月内无息支付给乙方已付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标准为已付工程款总额减去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收入总额。甲方不再承担乙方其它任何开支和费用及经济损失。(五)施工期间,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累计停工六个月以上,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双倍退还乙方所交的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可单方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甲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天内撤走全部人员,项目由乙方继续完成。乙方在项目竣工后按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分配房屋及地下车库给甲方。乙方不再承担甲方其它任何开支和费用及经济损失。六、争议解决。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2015年1月1日,被告单方与唐芳会组织的施工队签订了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了土石方工程。2016年10月,原告向永州市国土资源局结清了土地出让金,但被告一直没有办理出报建手续。2016年被告单方以该在建项目(颐和园老年公寓)对外出售养老服务。2016年11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被告停止施工。2017年1月冷水滩区城管局向被告工地发出停止建设行为和接受调查通知书,该工地停止了施工。双方酿成纠纷。本院认为,1.原告与被告前期合作是建设永州市颐和园老年服务中心大楼,后期合作是项目建成后双方成立合资养老服务公司,双方于2015年1月23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是为建设颐和园老年服务中心工程,该合同约定原告方出土地,被告出建设资金,原告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该合同实为土地出让合同;2.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被告没按合同约定交纳200万元履约金,没有及时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已违约;3、被告方在没有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单独对外签订施工合同,并将工程项目对外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构成严重违约;4、因被告的严重违约已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的合同应予解除;5、被告答辩称合同应继续履行,被告没有违约,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二)项、(四)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永州仁济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23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二、被告永州市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搬迁在原告土地上的项目建设设备、设施。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永州市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向阳代理审判员  蒋 娜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露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