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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6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安红与王明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红,王明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1125号原告:安红,男,生于1964年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西山东路。被告:王明杰,男,生于1968年9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红与被告王明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红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红撤回对被告王明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安红负担。审 判 长  任小敏审 判 员  张陈俐人民陪审员  周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杨宇凌书 记 员  雍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