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安红与王明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红,王明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1125号原告:安红,男,生于1964年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西山东路。被告:王明杰,男,生于1968年9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红与被告王明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红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红撤回对被告王明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安红负担。审 判 长 任小敏审 判 员 张陈俐人民陪审员 周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杨宇凌书 记 员 雍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