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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4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北京天昊快递有限公司与李楠楠、焦建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天昊快递有限公司,焦建新,李楠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4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昊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217。法定代表人:陈洪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北京颜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青,北京颜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建新,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长安商场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锋,北京市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楠楠,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上诉人北京天昊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昊快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建新、李楠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6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昊快递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青、被上诉人焦建新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锋到庭参加诉讼,李楠楠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昊快递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6933号民事判决,改判由李楠楠依法赔偿焦建新相关损失,一、二审诉讼费由焦建新、李楠楠负担。事实与��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李楠楠与天昊快递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依法签订有《劳动合同》,一审判决认定雇佣关系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判决天昊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发前李楠楠系接听客户电话依据不足,其本人并未出庭对此进行陈述;李楠楠殴打他人并非履行职务,其所实施伤害行为与工作内容无关,故天昊快递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焦建新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天昊快递公司的上诉请求。李楠楠与天昊快递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也是雇佣关系,李楠楠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焦建新受伤,天昊快递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楠楠在公安机关供述事发前其正在接听客户电话,因其接听电话行为造成道路堵塞进而引发���突,造成焦建新受伤,因此天昊快递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焦建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李楠楠、天昊快递公司赔偿医疗费2155.09元,交通费586元,误工费6547.1元,衣服损失798元,律师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诉讼费及公告费由李楠楠、天昊快递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5日,天昊快递公司与李楠楠签订劳动合同,天昊快递公司出示的劳动合同,聘用李楠楠为业务员,负责西城区月坛地区快递派送。2016年5月10日14时许,李楠楠骑行天昊快递公司的电动三轮车运送快递,骑行至西城区月坛北街西口南侧,骑行时接打客户电话,因非机动车道路面狭窄,焦建新骑行电动自行车在其三轮车后方同向行驶,至路口等信号灯时,焦建新对李楠楠说骑车时候不要打电话,但遭到李楠楠辱骂。后双方发生争执,李楠楠骑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月坛北街西口南侧时,焦建新追上李楠楠,将其拦下,继续质问为何对其辱骂,李楠楠情绪激动,用电动三轮车上一U型铁管击打焦建新头部数下,导致焦建新头部受伤,李楠楠逃离现场。焦建新报警后,民警与李楠楠联系,但其不配合工作,刑侦支队出警,于5月12日10时将其抓获归案。焦建新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西城公安分局对李楠楠作出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焦建新伤后被送往海军总医院治疗,诊断为:头皮裂伤,行清创缝合,后焦建新在专科复查,支付医疗费中扣除医保实时结算外,自付部分共计2089.09元。交通费部分,焦建新出具加油费票据,金额为262元,停车费票据,金额为6元。与焦建新就医时间对应的出租车票据金额为241元。误工费部分,焦建新出示2016年1月至4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及长安商场出具的扣发5月10日至6月6日工资5793.1元、奖金194元、餐补560元的证明。一审庭审中,一审法院限期焦建新补充提交银行交易记录或休假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记录,但未在规定期限补充提交。另查,李楠楠殴打焦建新已作为社会新闻被多家媒体报道,李楠楠对焦建新殴打过程的视频亦在国内多家网站播出。天昊快递公司出示李楠楠于2016年5月23日书写的材料,内容为“李楠楠打人事件公安局已处理清楚,后续事件与天昊快递无关”。一审中,李楠楠未到庭应诉答辩。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合议庭认为,李楠楠在派送过程中与客户电话联系是本次纠纷的起因,是在从事快递过程中,天昊快递公司(一审判决误列为“天天快递”)系李楠楠的雇佣单位,在快递中获得相应收益,因此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合议庭认为天昊快递公司(一审判决误列为“天天快递”)社会责任感缺失,在焦建新受伤后,未及时垫付医疗费用,未与受害人有效沟通,反而依据李楠楠所写“字据”推脱责任,其行为显然不妥。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纠纷事发原因是焦建新劝诫李楠楠在骑车时不要“玩手机”,焦建新初衷本无恶意,李楠楠非但不接受,反而辱骂焦建新,系引发纠纷的起因。焦建新阻拦李楠楠后,如其能诚恳道歉求得焦建新谅解,矛盾亦可化解,但李楠楠用U型铁棍多次击打焦建新头部,之后逃离现场且不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其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意明显,情节恶劣,应对焦建新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焦建新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已经医保实时结算的部分,不应重复主张。焦建新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诉讼请求,结合焦建新就医次数,法院酌定为300元。焦建新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相应证据,因此不能充分证明焦建新在受伤休假期间单位实际扣发工资情况,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焦建新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因焦建新头外伤失血导致衣物污损,李楠楠、天昊快递公司应予赔偿,具体金额酌定为500元。焦建新要求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焦建新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考虑到焦建新伤情以及侵权人的主观��性程度,法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酌定为5000元。李楠楠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李楠楠赔偿焦建新医疗费二千零八十九元零九分、交通费三百元、衣物损失五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二、北京天昊快递有限公司对判决主文第一条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焦建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李楠楠、北京天昊快递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天昊快递公司对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发时李楠楠接听客户电话提出异议,认为不能排除其当时在接听私人电话。一审判决对交通费计算有误,与在案票���不符。焦建新对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经本院阅查,2016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对李楠楠的讯问笔录中,李楠楠曾陈述以下内容:“2016年5月10日14时许,我骑着天天快递公司的电动三轮车正在给人送快递,我在三里河路西侧由北向南行驶,当我骑到钓鱼台宾馆东门北侧时,收件人给我打电话,我就接电话了。……”2016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对李楠楠的讯问笔录中,李楠楠曾陈述以下内容:“2016年5月10日14时许,我骑着天天快递公司的电三轮车正在给人送快递,当骑到三里河路西侧由北向南行驶快到钓鱼台宾馆东门北侧时,我正和收件人通电话……”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无异。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天昊快递公司应否对焦建新因伤所受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对证据进行质证��权利,李楠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行为”。本案中,2016年3月5日,李楠楠在为天昊快递公司从事快递业务工作过程中,因道路通行问题与焦建新发生言语冲突,后李楠楠持械��焦建新打伤,李楠楠因故意侵害他人身体,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天昊快递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对职务行为的判断,应综合考虑是否以用人单位名义作出、是否依社会共同经验足以认为与用人单位职务有相当关联、用人单位是否行为的受益人等因素。本案事件起因系李楠楠在从事快件递送工作中,因接听客户电话以致影响焦建新正常通行并由此引发冲突,天昊快递公司从李楠楠完成派送快件业务中获取相应收益,一审判决考虑本案情况,判决天昊快递公司就焦建新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天昊快递公司上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天昊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依法享有向李楠楠追偿的权利。关于天昊快递公司所提交通费计算有误一节,一审判决结合焦新建就医次数,酌情确定300元并无不妥,天昊快递公���此节上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天昊快递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北京天昊快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施 忆审 判 员  郭文彤审 判 员  任淳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科书 记 员  韩京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