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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申请执行刘显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刘显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住所地:会理县黎溪镇新光村***号。负责人:罗聪明,该公司黎溪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刘显文,男,生于1987年12月2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会理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显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1349元。本院立案受理该案后,组织执行人员对该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显文给付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案款71349元(于2017年10月11日前给付20000元;剩余案款51349元及相关利息从2017年10月起,每半年给付2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现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会理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军审判员 邓林顺审判员 杨继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