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刑更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郭海根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海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更第180号罪犯郭海根,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文水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交城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交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海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8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诈骗所得余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7日被本院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郭海根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检察意见,同意汾阳监狱所提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海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7月、2015年3月、5月、2016年12月共获监狱表扬四次,2015年6月获监狱嘉奖一次,截止2017年5月折表后剩余考核积分332分。另查明,2012年10月23日因私藏手机、MP3分别给予禁闭处分两次;2015年10月12日因违反监管秩序给予训诫一次、扣5分;2016年9月20日因违反监管秩序给予记过处分一次;2017年3月8日因违反监管秩序给予训诫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罪犯考核登记台帐、罪犯考核情况一览表、罪犯违规违纪处理意见表、罪犯处罚审批表、训诫教育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使用认定审批表、2017年度计分考核罪犯登记台帐、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海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罪犯郭海根自上次减刑以来违纪多达四次,且部分违纪情节严重,故本院对汾阳监狱提请的对罪犯郭海根的减刑幅度予以酌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海根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诈骗所得余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追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李 月审判员 李侯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