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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大安市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安市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王学增,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董俊玲,大安市城市卫生费征收管理处职员。被执行人大安市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大安市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期间,发现申请执行人所做裁决中被执行人大安市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体有误。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大安市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曹  树  茂审判员 李  建  军审判员 周  欣  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孝天(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