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4民初1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费佳与上海斯巴顿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佳,上海斯巴顿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民初13132号原告:费佳,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上海斯巴顿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徐剑雄。原告费佳与被告上海斯巴顿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费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斯巴顿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费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上海斯巴顿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归还健身费6,222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健身服务合同,约定由上海斯巴顿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老西门店(门店地址:西藏南路XXX弄XXX号)为原告提供健身服务,有效期自2016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8日止,费用人民币7,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健身服务费用7,000元。2017年1月13日起,被告以上海斯巴顿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老西门店场地租约即将到期为由停止经营活动,不再提供健身服务,致使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解除合同,返还健身服务费用6,222元,被告始终拖延,对原告的请求不予理睬。由于被告既不履行合同内容,又不与原告协商解除合同并返还健身服务费用,导致原告无法取回已预付的健身服务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上海斯巴顿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日,上海斯巴顿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向费佳出具经盖章确认的《斯巴顿会籍申请表》,会籍详情显示合同编号TXXXXXXXXXXXXXXXXX,购买时间2016年7月25日,会员卡编号XXXXXXXX,购买卡种个人健身三年卡(商务健身三年卡),会员卡类型时间卡(升级),有效期2016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8日,收款信息POS:7000元。2017年1月18日,费佳母亲代为提交《MC退款申请单》并声明已知晓退款成功后所持老西门健身会员卡将自动注销,原会籍合同将自动终止。上海斯巴顿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西藏南路分公司在《MC退款申请单》上盖章确认编号XXXXXXXX会员卡尚余金额6,222元。以上事实,有《斯巴顿会籍申请表》、《MC退款申请单》证实,并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本院认为,2016年9月1日,上海斯巴顿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向费佳出具经盖章确认的《斯巴顿会籍申请表》,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健身服务关系。2017年1月18日,费佳因上海斯巴顿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西藏南路分公司闭店提出退款申请,上海斯巴顿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西藏南路分公司予以盖章确认,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服务合同。上海斯巴顿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解除约定履行退款义务。费佳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上海斯巴顿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上海斯巴顿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费佳健身服务费6,2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斯巴顿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裕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章凌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