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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彭斌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08刑初13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斌,男,199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衡蒸检公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匡慧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6日19时48分许,被告人彭斌持C1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湘D2ZQ**小车,沿衡阳市蒸湘区蔡伦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广电花苑人行横道时,由于被告人彭斌驾车忽视交通安全,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避让,发生小车与由东往西在人行横道线内步行通过道路的被害人蒋某(男,1932年1月9日出生)相碰撞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斌用其姐姐彭玉金的手机卡拨打急救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被害人蒋某伤势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该事故经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蒸湘区大队作出(2017)第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彭斌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蒋某的家属各项损害赔偿费用共计2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彭斌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车经过人行横道时未注意减速慢行和有效避让行人,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斌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斌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是自首,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斌住所地的社区矫正部门衡南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彭斌适用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彭斌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彭斌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彭斌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彭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曾佑荣人民陪审员  蒋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夏 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