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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辖终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云俊、杨银德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云俊,杨银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辖终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云俊,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银德,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上诉人杨云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7)浙1021民初4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双务合同,需要解决的不仅仅是支付货款,还涉及产品质量问题,且标的物在瓮安县,由瓮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玉环市,其选择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琦审 判 员  陈 龙审 判 员  陈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