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燕楠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912号原告李燕楠。委托代理人李国强,大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原告李燕楠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燕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盛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