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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与孙泽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孙泽民,刘铁雄,刘霞英,杨国华,孙忠荣,徐孟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73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大北街47号。负责人:江永贵。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泽民,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刘铁雄,女,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刘霞英,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杨国华,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孙忠荣,男,194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被申请人:徐孟均,女,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与被申请人孙泽民、刘铁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泽民、刘铁雄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大北街房屋,被申请人刘霞英、杨国华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东大街房屋以及被申请人孙忠荣、徐孟均所有的位于荥经县严道镇荥兴路西一段房屋进行保全。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承诺以其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所有权人登记为孙泽民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大北街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所有权人登记为刘霞英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东大街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所有权人登记为孙忠荣的位于四川省荥经县严道镇荥兴路西一段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漆喜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