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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某某,杨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527号申请执行人黎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男,被执行人马某某,女,。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80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某、马某某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杨某、马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80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雪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