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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7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7044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尚敬敬,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汉族,1956年8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某3,女,汉族,1941年1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2、张某3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殷小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