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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与吴青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吴青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993号原告: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解放路71号。法定代表人:金殿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加梅,该公司员工。被告:吴青春,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与被告吴青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因需核实被告身份,原告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