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黄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海泉与丁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黄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海泉,丁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2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黄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什兰岱村。法定代表人:海泉,职务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泉,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丽,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呼和浩特市黄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海泉因与被上诉人丁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呼和浩特市黄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海泉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呼和浩特市黄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海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和浩特市黄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海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呼和浩特市黄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海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建华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俐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