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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与郑州市利明园艺绿化有限公司、王凤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郑州市利明园艺绿化有限公司,王凤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387号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万洪路8号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60025680X。负责人:黄小栋,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方,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然,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市利明园艺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沈庄北路19号楼领秀公寓1206室。法定代表人王凤鸣,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凤鸣,男,生于1976年5月11日,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与被告郑州市利明园艺绿化有限公司、王凤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云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