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4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上海邦歌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上海邦歌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481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士刚,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邦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杨海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上海邦歌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歌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音集协诉称,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系涉案音乐电视的著作权人。音集协经层层授权,取得了涉案音乐电视的著作财产权,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经查实,邦歌公司未经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XXX号“亮歌量贩KTV”放映了涉案音乐电视,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判令邦歌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邦歌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上海已经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应由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为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未涉及计算机软件,不属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范围。因此,邦歌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邦歌公司住所地及音集协指控的侵权行为地均在上海市闵行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上海邦歌娱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二、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缴),由上海邦歌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