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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4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兰溪市金秋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昶木纺织品有限公司、周张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金秋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昶木纺织品有限公司,周张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490号原告兰溪市金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赤溪街道金秋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玉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国根,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炳贤,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昶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前梅村。法定代表人钟荣火,执行董事。被告周张根,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金秋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昶木纺织品有限公司、周张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溪市金秋纺织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高春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方颖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