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平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阿古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平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阿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2017)陕0204执455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平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阿古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平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阿古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民初18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铜川市耀州区平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阿古村村民委员会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阿古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82092.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