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行赔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小东诉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案由一案二审赔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东,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人民政府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赔 偿 裁 定 书(2017)沪01行赔终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东,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龚汉章(系上诉人之兄),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纪翟路228号。法定代表人王尧,镇长。委托代理人何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小东因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行赔初12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陈小东向原审法院诉称,2005年10月20日陈小东与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田杜生产队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一份,由华漕镇生产队将其原鸭棚(建宏印花厂)的土地2.5亩租赁给陈小东作为厂房使用。双方约定,土地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土地租金每年每亩为人民币7,000元,递增幅度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如遇国家市政建设用地,地面建筑物的赔偿由陈小东享有,土地归田杜生产队所有。2007年7月15日,陈小东与田杜生产队签订土地租赁补充协议,调整了土地租赁面积和租金价格。合同签订后,陈小东按约履行合同,交纳租金,并在租赁土地上填土平整,三通一平,建造厂区围墙和厂房。厂房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2016年3月,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华漕镇政府)伙同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纪东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违法拆除陈小东的上述厂房,始终未通知陈小东,也未与陈小东达成安置协议,理应对陈小东进行行政赔偿,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华漕镇政府于2016年3月拆除上海市闵行区XX镇XX村XX队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2、华漕镇政府赔偿陈小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每平方米10,000元)损失2,000万元,填土和围墙损失150万元,经营损失10年计1,500万元,共计3,650万元。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所提起的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陈小东认为华漕镇政府违法实施了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但陈小东现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诉拆除行为系由华漕镇政府所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故陈小东的起诉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条件。至于陈小东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赔偿应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为归责标准,现陈小东基于认为华漕镇政府拆除行政行为违法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因该拆除行为无法确认由华漕镇政府组织实施,亦未被确认违法,故陈小东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陈小东的起诉。陈小东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陈小东诉称,被上诉人违法实施的拆除其涉案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华漕镇政府辩称,其未实施拆除上诉人涉案房屋的行为。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未提供被上诉人实施了拆除其涉案房屋的证据,其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其要求确认被上诉人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陈小东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瑶华审判员 侯 俊审判员 陈根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天翔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