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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1399号之二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华支行、山东玉林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华支行,山东玉林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盛发食品有限公司,莱芜市昭昆商贸有限公司,王华,鲁慧,王玉林,刘长香,许萍萍,李炳震,李庆平,朱秀荣,孟昭昆,孙延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399号之二十二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华支行被执行人:山东玉林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盛发食品有限公司、莱芜市昭昆商贸有限公司、王华、鲁慧、王玉林、刘长香、许萍萍、李炳震、李庆平、朱秀荣、孟昭昆、孙延香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商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延香在中国农业银行62×××12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