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红利与岳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利,岳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红利,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岳奎,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海审判员 张志红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