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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执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红利与岳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利,岳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红利,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岳奎,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海审判员  张志红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