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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刑终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秦树行、李继增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树行,李继增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终407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树行,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辩护人柴如雪,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继增,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辩护人管军燕,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继增、秦树行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冀0429刑终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树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继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秦树行、李继增不服,以不构成强奸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树行、李继增犯强奸罪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9刑初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晓鹏审判员  胡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路 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