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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3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晋更光与穆智涛、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更光,穆智涛,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102号之一原告晋更光,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莘县飞泰纺织有限公司监事,住莘县。被告穆智涛,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阳谷恒发木业有限公司经理,住阳谷县。被告沈军,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莘县地震局职工,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更光与被告穆智涛、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晋更光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晋更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财产担保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沈军在莘县地震局的工资收入(每月留足生活费1000元)予以冻结,至650000元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士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辛登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