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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泽金、胡伟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金,胡伟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刑初284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泽金,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2015年5月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1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被告人胡伟力,曾用名胡江峰,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4月2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泽金、胡伟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泽金、胡伟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日至4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杨泽金、胡伟力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电动车,其中,被告人杨泽金单独或参与盗窃三次,经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泽金盗窃的车辆价值为人民币3481元;被告人胡伟力单独或参与盗窃五次,经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胡伟力盗窃的车辆价值为人民币790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3月1日,被告人杨泽金、胡伟力在本市武陵区朝阳路爱悠网咖楼下将被害人伍思宇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电动车盗走,两人将该台电动车及另一台在该处盗窃的黑色电动车共销赃得款人民币660元,赃款予以挥霍。2、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杨泽金、胡伟力在本市武陵区朝阳路“东升野生鱼庄”门口将被害人谈生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电动车盗走,该台电动车销赃得款人民币240元,赃款予以挥霍,经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台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580元。3、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杨泽金在本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皂果8组将被害人梅其权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电动车盗走,杨泽金在销赃时被当场抓获,查获被盗电动车一台,经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台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901元。4、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胡伟力及同案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武陵区万达广场金银街将被害人张华廷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电动车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260元,赃款予以挥霍,经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台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3419元。5、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胡伟力及同案人杨某某在本市武陵区三星路一服装超市前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电动车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220元,赃款予以挥霍,经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台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403元。6、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胡伟力在本市武陵区沙河居委会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电动车盗走,胡伟力在销赃时被当场抓获,查获被盗电动车一台,经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台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500元,被盗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泽金、胡伟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归案材料,收据,前科材料,被害人梅某某、谈某、伍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陈某的陈述,同案人杨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泽金、胡伟力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实施的盗窃中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杨泽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过刑,又犯盗窃罪,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泽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胡伟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伍晓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苏 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