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向峰、王金成等与孙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峰,王金成,许聪,孙玉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646号原告:向峰,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台县新坝乡下坝村三社,电话1509564****,身份证号6222251987********。原告:王金成,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台县巷道乡高地村三社,电话1330936****,身份证号6222251974********。原告:许聪,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台县罗城乡河西村六社,电话1529309****,身份证号6222251990********。被告:孙玉华,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泽县沙河镇育才路299号2单元101室(雪晶小区),电话1308592****,身份证6222241966********。原告向峰、王金成、许聪与被告孙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向峰、王金成、许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峰、王金成、许聪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峰、王金成、许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峰、王金成、许聪负担。审判员 姜干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艳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