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3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桂芳、江萍与被执行人王祥国、孟兆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芳,江萍,王祥国,孟兆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3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桂芳,女,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烟厂职工,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申请执行人江萍,女,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东宁市煤炭局职工,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王祥国,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孟兆珍,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杨桂芳、江萍与王祥国、孟兆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黑1024执30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孟兆珍在银行存款,现冻结期限已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孟兆珍在银行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迟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