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梁旺声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旺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38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旺声,男,1994年6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灵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雷喜文,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旺声犯强奸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洪源出庭支持公诉,梁旺声及其辩护人雷喜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9日,被告人梁旺声与被害人莫某QQ聊天后,去莫某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杨氏集团背后天润百货二楼208房住所玩耍,并在该房间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强行与莫某发生性关系。随后,莫某借口到楼下买东西时报警,公安人员到现场预伏后,莫某找借口让梁旺声返回现场,后公安人员在天润百货附近将他抓获归案。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或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以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旺声辩称被害人莫某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笔录否认犯罪,后三次笔录均承认犯罪。后三次笔录是被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刑讯逼供、诱供所致,应予以排除。2.本案证据不足。2016年年底双方通过QQ聊天长期保持暧昧关系,被害人主动邀请被告人且下楼接被告人,可见被害人是主动和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被害人没有激烈反抗,没有受伤,衣服没有被撕破,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被告人梁旺声与被害人莫某QQ聊天后,于19时许去莫某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杨氏集团背后天润百货二楼208房住所玩耍,并在该房间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强行与莫某发生性关系。随后,莫某借口到楼下买东西并于21时许报警。公安人员到现场预伏后,莫某找借口让梁旺声返回现场。后公安人员在天润百货附近将梁旺声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莫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出生于1999年12月18日。2017年1月,其上网时认识被告人梁旺声,并互加为QQ好友。同年3月9日,梁旺声说要和几个男性朋友一起找她玩。其把地址和电话告诉他并只允许他一个人过来坐一下。19时许,梁旺声说到楼下了,其遂下楼接他。进屋后,其没有关门并坐在床边玩手机,梁旺声坐在她身边。梁旺声突然把她按倒在床上亲吻她,其不愿意但害怕,于是一手扯住他头发一手推他并让他不要这样。其想拿手机报警,但梁旺声将手机抢了过去丢在床上。其大喊“房东救命”,但梁旺声按住她并把门关上。其想推开他但推不动。其又喊了一次,梁旺声用手捂住她的嘴,威胁她再喊就拿刀捅她。其害怕就没有再喊。梁旺声强行脱光她的衣物。其当时在月经期,但梁旺声说没事并在未用安全套的情况下将阴茎插入她的阴道。约2分钟后,梁旺声停了下来并将她抱进厕所让她洗一下。其没有洗而是在那里哭。后梁旺声说带她去酒吧玩,其为找机会报警遂假装答应了。其骗梁旺声要去天润福百货买东西并问他有没有钱,梁旺声给她50元但一直跟着她。其把钱给回梁旺声,他不要,其就把钱丢在地上了。后其躲在天润福百货里报警。警察要她把梁旺声约出来。其让同学打电话约梁旺声出来把事情说清楚并谎称没有报警。其辨认出被告人梁旺声。2.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3月9日21时许,中山市公安局沙某分局隆都派出所接到被害人莫某报案称,其于当日19时许在中山市沙溪镇杨氏集团背后天润百货二楼宿舍被人强奸。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赴现场预伏,并让莫某联系被告人梁旺声前来会面。梁旺声来后,公安人员将他抓获。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梁旺声及被害人莫某的身份情况。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杨氏集团南侧下朗00107号出租屋208房。5.聊天记录照片,证明被告人梁旺声与被害人莫某在QQ上聊天。案发前一日,梁旺声邀约莫某出去玩但被莫某拒绝。案发当日,梁旺声说与朋友一起到莫某出租屋玩,被莫某拒绝。莫某表示自己不愿意出去,也只同意梁旺声一人来坐坐。案发当日20时许,梁旺声联系不上莫某遂表示“你再不出来我就走了”,莫某表示“你走吧,我不去”。后梁旺声让莫某接听电话,莫某表示她报警了,梁旺声则表示随便她,让她不要吓他。6.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山公(司)鉴(法物)字[2017]938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莫某外阴及阴道内擦拭物均检出人精斑,其STR分型与被告人梁旺声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60×1025。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天润百货二楼出租屋的管理员。208房位于走廊尽头拐角处,相邻的207房和209房案发时没有人在。其所在房间与208房相隔四个房间,其没有听见有人呼救。其没见到过208房的女孩约人到出租屋玩。8.被告人梁旺声的供述、辩解和辨认笔录,供认2017年3月9日17时许,其与被害人莫某聊天时知道她在宿舍煮饭,于是其问她有没有煮他的份,莫某说可以并让他买点菜过去。其同意后,莫某发了定位给他并到出租屋楼下接他。到了出租屋后,二人在床上玩了一会儿手机。后其脱了莫某的裤子,莫某自己脱了上衣。脱完衣服后,莫某说她月经期,问他有没有避孕套。其说没有。莫某就两次推开他,不肯与他发生性关系。其没有理会还是将阴茎插进她的阴道并在她体内射精。在发生性关系前,双方并没有谈钱。发生性关系时,其没有威胁莫某,莫某也没有呼救。下楼时,莫某问他拿钱买东西,其给了她150元,但她丢在地上了。后其打电话给莫某,她朋友接听后挂掉了,用另外一个号码要他微信支付20元红包。其不知道原因。其指认出案发现场。针对控辩双方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对于被告人梁旺声及其辩护人所提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讯问被告人梁旺声时存在威胁、诱供行为,梁旺声在侦查阶段的后三次供述和辩解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意见,经查,梁旺声及其辩护人未能提供侦查、检察人员诱供、威胁梁旺声的线索或证据,梁旺声在阅读讯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确认,故该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梁旺声在公安机关的后三次供述和辩解不属于非法证据,不予排除,其供述内容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的部分予以采纳,其余部分不予采纳。2.对于被告人梁旺声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害人莫某陈述梁旺声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梁旺声供认其明知莫某在月经期且有推拒表现下仍强行与莫某发生性关系;莫某在摆脱梁旺声后立刻报警并配合公安人员抓获梁旺声;以上证据与鉴定意见书、聊天记录等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梁旺声构成强奸罪,故梁旺声及其辩护人的该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旺声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和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旺声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梁旺声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或于法无据,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旺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丽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嘉亮连宜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