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秦宝清与许凤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宝清,许凤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秦宝清,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许凤举,延寿县寿山乡三星村党支部书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代理人柏安发,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宝清诉被告许凤举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秦宝清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宝清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宝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计126元,由原告秦宝清负担。审 判 长 汪彦昆审 判 员 周丽靖人民陪审员 张桂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