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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冰与刘美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冰,刘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453号申请执行人李冰,男,汉族,1975年6月5日生,住威宁县。被执行人刘美军,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威宁县。李冰依据生效的(2015)黔威民初字第3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刘美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0975元,执行费为2465元,合计1734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美军有银行存款账户,但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此外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6执45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英冯审判员  李明国审判员  岳 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翼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