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运香、陈红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运香,陈红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8执106号申请人:徐运香,女,1983年11月2日生,住定南县历市镇公园*号*栋*单元***室。被申请人:陈红云,男,1964年9月25日生,住定南县历市镇泮贤村老屋组**号。本院于立案执行徐运香申请陈红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金彪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李 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胜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