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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道真自治县泰硕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真自治县泰硕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1417号原告:道真自治县泰硕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尹珍大道。法定代表人:张豪,该公司经理。被告:肖树华,男,成人,汉族。住道真自治县。原告道真自治县泰硕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道真自治县泰硕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真自治县泰硕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道真自治县泰硕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田小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