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民初字第01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杨凤莲与杨建勇、王彩霞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莲,杨建勇,王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1193-3号申请执行人杨凤莲,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杨建勇,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王彩霞(系杨建勇之妻),女,汉族,1979年5月24日出生,华阳学校教师。申请执行人杨凤莲与被执行人杨建勇、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193-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的工程中,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4)府民初字第01193-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彩霞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支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王彩霞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彩霞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支行账户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内。扣划被执行人王彩霞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账户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内;冻结被执行人王彩霞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支行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四、冻结被执行人王彩霞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慧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