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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15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龚某、李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5310号申请执行人龚某,女,汉族,1970年12月3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龚某申请李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19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龚某于2017-8-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1907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守国执行员  崔士强执行员  闫文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