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15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龚某、李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5310号申请执行人龚某,女,汉族,1970年12月3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龚某申请李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19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龚某于2017-8-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1907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守国执行员 崔士强执行员 闫文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