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某县某镇政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684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镇某村,居民。被执行人: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系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2017)陕0429执684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旬劳人仲案字[2017]第09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12350元,并承担执行费85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旬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旬劳人仲案字[2017]第09号裁决书第一项的执行。二、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6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革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库浩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