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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冯明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冯明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存根)(2017)川07执163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文庙街13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明芝,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关于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冯明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绵仲裁字第307号裁决,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冯明芝支付租金、违约金等共计13355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冯明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冯明芝名下有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川BX2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冯明芝名下车牌号为川BX22**号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汪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蒙柳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