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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9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黄泓铭、黄龙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泓铭,黄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66号申请执行人黄泓铭,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黄龙华,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申请执行人黄泓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029民初9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黄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15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60600元,执行费80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没有存款余额,依法穷尽了执行及调查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收入情况等,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60600元,执行费809元尚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29执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 黄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