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浣溪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浣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刑初79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浣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诉讼代表人邓某,1973年6月1日生。被告人张某,女,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在湖北省武汉市,住上海市松江区。辩护人倪富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8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浣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浣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邓某、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倪富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经营上海浣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为了骗取国家税款,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形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为上海浣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开票单位为武汉某某创联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63,284元,税款达人民币169,024.18元,均已申报抵扣。2017年4月7日,被告人张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浣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已退缴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武汉某某创联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一案案情说明、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案件线索移送报告、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档案机读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本案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张某系自首,积极补缴税款,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且家庭经济困难,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浣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共计人民币169,024.18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被告单位上海浣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分别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浣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积极补缴税款,可对被告单位上海浣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浣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纪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亓淑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