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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会荣与陈德捷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会荣,陈德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财保12号申请人:陈会荣,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陈德捷,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申请人陈会荣与被申请人陈德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会荣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德捷账户资金人民币18000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会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陈会荣在中国民生银行小店支行,账号×××借记卡内存款人民币18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陈德捷账户资金人民币18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娟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小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