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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泽晋、邢新萍、王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郑泽晋,邢新萍,王虎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5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翠英,董事长。被执行人:郑泽晋,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邢新萍,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王虎安,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郑泽晋、邢新萍、王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邢新萍、王虎安在中国建设银行曲沃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新萍在中国建设银行曲沃县支行额度内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王虎安在中国建设银行曲沃县支行额度内存款X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福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