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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陈振平、徐国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平,徐国安,厉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603号申请执行人:陈振平,女,1958年9月2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徐国安,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厉晓燕,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武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振平与被执行人徐国安、厉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厉晓燕所有坐落于金华市婺城新区行政中心宾虹路以北蓝湾花园8幢2-903室的房屋【权证号码00300082,金市(两区)国用(2010)第16-1号】。现因申请执行人陈振平与被执行人厉晓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厉晓燕名下房屋的查封,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厉晓燕所有坐落于金华市婺城新区行政中心宾虹路以北蓝湾花园8幢2-903室的房屋【权证号码00300082,金市(两区)国用(2010)第16-1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承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