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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8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宝分局与被执行人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等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宝分局,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李钰,季燕生,李雪梅,金世如,王希亚,朴京爱,张淑艳,范世维,李勇,陈峰,谢江山,柏丹,谢永,徐春玲,王亚利,翁飞,陈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8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宝分局。负责人张云,局长。委托代理人庹宽洪。委托代理人黄飞。被执行人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希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天士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迺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钰。被执行人季燕生。被执行人李雪梅。被执行人金世如。被执行人王希亚。被执行人朴京爱。被执行人张淑艳。被执行人范世维。被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陈峰。被执行人谢江山。被执行人柏丹。被执行人谢永。被执行人徐春玲。被执行人王亚利。被执行人翁飞。被执行人陈醒。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宝分局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对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资金予以冻结的决定。本院依法对该行政决定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宝分局在查处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中,查明涉传资金流入涉案金融账户,为防止上述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涉传资金,决定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被执行人在有关金融机构的涉案金融账户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天津天士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三、对被申请人李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通苑支行的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四、对被申请人季燕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万科新城支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五、对被申请人李雪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和平桥支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六、对被申请人金世如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文化宫支行的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七、对被申请人王希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文化宫支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八、对被申请人朴京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锦绣支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九、对被申请人张淑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支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十、对被申请人范世维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十一、对被申请人李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十二、对被申请人陈峰所有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十三、对被申请人谢江山所有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十四、对被申请人柏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雨湖支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十五、对被申请人谢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十六、对被申请人徐春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十七、对被申请人王亚利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十八、对被申请人翁飞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体北路支行的银行账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媒体村支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十九、对被申请人陈醒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秀支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廖心峰审判员 余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