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7刑初49号公诉机关白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2016年3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7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华鲨”牌125型二轮摩托车(车后由前至后依次乘坐李某某、赵某某)沿响蔡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其前方同方向放牧回家杨某某赶放的羊群碰撞,致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杨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赵某某经抢救无效当晚死亡)。摩托车受损。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15)病鉴字第96号检验报告书鉴定,赵某某因重大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查明,本案的民事部分在案发后经被告人刘某某所在村民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赵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刘某某的照片、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事故认定中止报告书、事故调查报告书、被害人尸体处理通知书、刘某某李振中的诊断证明、赵某某的户籍证明信、赵某某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注销证明、土葬证明、情况说明,证人杨某某、李某某、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比例图、刘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赵某某尸体照片,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应对被告人刘某某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且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轻处。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适合社区矫正,故对其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永亭审 判 员 张忠昌人民陪审员 梁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