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吕某与泌阳县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役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泌阳县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地役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945号原告:吕某,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泌阳县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人民路与滨河路交叉处。委托代理人:袁华鹏,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某诉被告泌阳县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役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谭自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