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波与被执行人谷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波,谷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982号申请执行人彭波,男,汉族,1978年7月8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谷安民,男,汉族,1980年1月24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彭波与被执行人谷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32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谷安民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