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刑初320号自诉人卫某,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被告人黄某,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自诉人卫某以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卫某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卫某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卫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胡向东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人民陪审员 卫志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冉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