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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81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炳南与梁炳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炳南,梁炳贤,陈灶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1863号原告陈炳南,男,汉族,住罗定市金鸡镇。委托代理人陈灶群,女,汉族,住罗定市金鸡镇。被告梁炳贤,男,汉族,住罗定市金鸡镇。第三人陈灶群,即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依法受理原告陈炳南诉被告梁炳贤、第三人陈灶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原告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催交,原告逾期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炳南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乃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越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