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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宜都市永强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运输机械总厂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都市永强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运输机械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宜都市永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街办十里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兆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运输机械总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府前街51号。法定代表人程小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都市永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运输机械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宜都市永强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81执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