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华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李雪,北京世纪海神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838号申请执行人:王华,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李雪,男,1971年5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世纪海神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北村团警路三排1号。法定代表人:邱宪文,经理。王华申请执行李雪、北京世纪海神饮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7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雪、北京世纪海神饮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16600元、利息59656.74元、案件受理费3340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李雪、北京世纪海神饮品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雪名下车辆(车牌号:×××)查封,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雪、北京世纪海神饮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雪、北京世纪海神饮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华申请执行的借款316600元、利息59656.74元、案件受理费334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王华确认,被执行人李雪、北京世纪海神饮品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华发现被执行人李雪、北京世纪海神饮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佳欣 百度搜索“”